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需要,全资子公司海德曼(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德曼”)拟与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锋”)签署房屋定制合同,上海海德曼向上海临锋定制厂房和办公研发楼,规划建筑面积为11,079.75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为4,822.40平方米、办公研发楼为6,257.35平方米,定制完成且全部购买后的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实际最终面积及金额以双方最终签署的买卖合同及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2、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或“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海德曼(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主要用于定制房屋保证金,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海德曼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3、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合同签订及上海海德曼增资等手续,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交易为上海海德曼向无关联第三方定制厂房及办公楼,且尚未与上海临锋签署正式的购买或租赁合同,后续因国家或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原因导致目标房屋无法出售(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未书面批复同意房屋定制合同项下目标房屋买卖)的风险;或房屋建设施工安排未及预期等因素导致不能如期交付的风险;如果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将可能导致所购置房产存在闲置风险;根据协议约定,买受人办理厂房产权分割的条件之一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乙方在临港奉贤园区内的实缴税额达到人民币1,385万元或以上的经济贡献承诺。如上海海德曼届时无法完成该项承诺,则存在无法办理产权分割的风险;本次购买资金为公司的自筹及自有资金,交易支付对公司的现金流有一定的影响,但整体影响非常有限和可控。

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需要,全资子公司海德曼(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德曼”、定制合同中为“乙方”)拟与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锋”、定制合同中为“甲方”)签署《房屋定制合同》,上海海德曼向上海临锋定制厂房和办公研发楼,规划建筑面积为11,079.75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为4,822.40平方米、办公研发楼为6,257.35平方米,定制完成且全部购买后的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实际最终面积及金额以双方最终签署的买卖合同及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为实施本次交易,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或“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海德曼(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主要用于定制房屋保证金,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海德曼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二、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海德曼(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高兆春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1566号10幢

股权结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从事自动化技术、机床科技、机器人科技、电气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从事高端精密数控床及车铣复合中心、少人化制造单元、无人化柔性制造单元及自动化相关产品的制造及销售,机床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资产总额2,833.21万元、净资产525.21万元、营业收入6,535.78万元、净利润410.49万元。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 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临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9124335H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4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吕峻

成立日期:2011-07-14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五四公路751号1号楼108室

股权结构: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从事建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建材的批发、零售。

上海临锋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浙海德曼之间不属于关联方。2020年财务数据未公开。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属于购买资产。

定制房屋地址:上海市临港奉贤园区【A0703】地块;

定制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为11,079.75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为4,822.40平方米、办公研发楼为6,257.35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双方最终签署的买卖合同及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交易金额:定制完成且全部购买后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具体金额以双方最终签署的买卖合同为准)

上海临锋已获取临港奉贤园区【A0703】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上海海德曼的产业领域符合上海临港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所在园区的产业发展定位。

五、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定价以上海临锋委托的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目标房屋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交易合同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设期及双方职责:

上海临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4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上海临锋主要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取得房屋设计、施工等相关的必要标准及/或备案;选择设计、施工的总包与分包及完成设计、施工工作;上海海德曼负责在目标房屋内合法经营所需取得的所有批准及/或备案、给予上海临锋办理相关手续所必要的配合。

(2)定制保证金:

上海海德曼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0天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定制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不计息)。该定制保证金不是预付的押金,而是作为定制房屋的担保。定制保证金应优先用于抵扣房屋定制合同第1.2条及第1.4条项下违约金(如有),若抵扣后仍有剩余的,则可继续抵扣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厂房购房款、厂房购房保证金等款项)。若房屋定制合同提前终止的,则甲方应在房屋定制合同提前终止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定制保证金全额或按房屋定制合同规定扣付后的余额(如有)退还给乙方。

(3)建造规格及交付标准:

合同签署时,双方已共同书面确认目标房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作为目标房屋建造规格及交付标准,并作为房屋定制合同附件二(以下简称“建造规格及交付标准”),且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建造规格及交付标准,但因环评结果、安全生产设施设计要求、消防设施设计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需要作调整的除外,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规定。

在乙方履行其在房屋定制合同项下义务、承诺及责任的前提下,甲方将按建造规格及交付标准建造目标房屋。建造规格及交付标准中未列明的有关目标房屋的标准、参数等数据及信息由甲方自行决定。

(4)交易及价格:

在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将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月31日前另行签署《办公研发楼销售合同》《厂房销售合同》,售价以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目标房屋做出的评估结果为准(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15万元/平方米)。

如不能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双方将于2024年1月31日前另行签署《办公研发楼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为9年,起始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1.35元且每两(2)年在上一期基础上上涨百分之十(10%)。

(5)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

5.1 双方同意最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共同签署《办公研发楼销售合同》。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办公研发楼销售合同》未按时签署的,则乙方有权终止房屋定制合同,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办公研发楼销售合同》未按时签署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房屋定制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若因国家或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原因导致办公研发楼无法出售(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未书面批复同意办公楼研发买卖)的,双方应在2024年1月31日前共同签署相应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办公研发楼租赁合同》”)。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办公研发楼租赁合同》未按时签署的,则乙方有权终止房屋定制合同,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办公研发楼租赁合同》未按时签署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房屋定制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5.2 若乙方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乙方在临港奉贤园区的实缴税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385万元或以上的且未发生房屋定制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双方同意最晚应在2024年1月31日前共同签署《厂房销售合同》。若未达到以上条件,双方应在2024年1月31日前共同签署相应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厂房租赁合同》”)。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厂房租赁合同》未按时签署的,则乙方有权终止房屋定制合同,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厂房租赁合同》未按时签署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房屋定制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5.3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房屋定制合同项下义务、承诺或责任的,则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以下简称“相对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除房屋定制合同另有规定外,若违约方在收到相对方要求其作出补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30)日后仍未补救完毕的,则相对方有权据此终止房屋定制合同。

5.4 除房屋定制合同明确规定或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房屋定制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

5.5 若一方申请解散、破产、被接管或清算,或停止其业务经营或其营业执照、有关其业务经营所需的批准、同意或许可被中止或取消,或任何可能影响其法律主体的存在或主要业务经营能力的其他情形(以下合称“不利情形”),或者经任何第三方申请或启动,导致不利情形发生且在其申请或启动之日起六十(60)日内不利情形未被撤销的,则该方应被视为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据此终止房屋定制合同。

5.6 若甲方未在房屋定制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目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移交目标房屋的,则乙方将给予甲方九十(90)日的宽限期,若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的,则自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甲方每日应按人民币14,406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完成前述手续,若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满第一百八十(180)日仍未完成的,则乙方有权据此终止房屋定制合同。

5.7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房屋定制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包括应补足的定制保证金)的,则乙方每日应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累计达十五(15)日及以上的,则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房屋定制合同。

5.8 除房屋定制合同另有规定外,若违约方构成违约且相对方由此按房屋定制合同相关规定决定提前终止房屋定制合同的,则除房屋定制合同规定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另行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如发生乙方违约且房屋定制合同项下第10条约定的定制保证金尚有余额的,则甲方应优先自定制保证金中划扣。

为免歧义,因房屋定制合同第1.2条、第1.4条原因认定违约责任的,则仅分别按照房屋定制合同第1.2条、第1.4条认定违约责任及确定赔偿金额,不适用房屋定制合同第11.6条规定。

5.9 违约方违约时,相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房屋定制合同。

5.10 若违约方按房屋定制合同规定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无法弥补相对方损失的,则违约方就该等损失与该等违约金的差额部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11 房屋定制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终止前已获得的房屋定制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救济。

七、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不会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八、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定制房屋完成并交付后,将用于上海自动化技术项目,有利于吸引高端机床研发人才、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发展目标。

九、风险提示

(一)房产不能如期交付风险

本项目为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购买房产,且公司尚未与上海临锋签署正式的购买合同。后续可能存在房屋建设施工安排未及预期等因素导致不能如期交付的风险。

(二)资产闲置风险

如果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将可能导致所购置房产存在闲置风险。

(三)房屋无法出售的风险

根据协议约定,买受人办理厂房产权分割的条件之一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乙方在临港奉贤园区内的实缴税额达到人民币1,385万元或以上的经济贡献承诺。如上海海德曼届时无法完成该项承诺,则存在无法出售的风险;

国家或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原因导致目标房屋无法出售(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未书面批复同意房屋定制合同项下目标房屋买卖)的风险;

(四)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本次购买资金为公司的自筹及自有资金,交易支付对公司的现金流有一定的影响,但整体影响非常有限和可控。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7日